串通投标罪
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复杂客体,既侵犯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又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秩序。招标投标是市场交易的一种方式,一般为大宗商品买卖或建设大型建筑工程时常常采用的一种交易方法。这是投标人根据招标人的条件提出自己要求的价格和相应条件,开列清单向招标方投函的活动。到一定时期,由事主召集所有投标人当场开标,选择其中质量最精良、价格最合算者为中标人,再由招标方与之订立合同,进行交易。投标具有要约性质。其要件主要有:(1)应指向招标人;(2)须依据招标人要求进行;(3)须包括订立合同的基本条件,以招标人承诺为目的。招标一般有三种形式:一是一般的竞争招标。只要具备一定条件都可以参加招标;二是指名的竞争招标。即指定两个以上的人参加招标,然后择优确定中标人;三是特定招标。即指定一个对象(声誉信用、技术较高者)来投标。除特定招标外,一般是招标投标。即以招标的表示,使投标人分别提出条件,由招标人选择其中最优者,并与之订立合同的一种法律形式。招标投标既然是市场竞争手段,必然竞争激烈。这样,就出现了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法律明令禁止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串通投标的行为。
所谓串通投标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违反有关程序所发生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统称,具体地说,就是指在招标投标的过程中,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共同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1.投标者相互的串通投标
参加投标的经营者彼此之间通过口头或书面协议、约定,就投标报价互相通气,以避免相互竞争,或协议轮流在类似项目中中标,共同损害招标者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的行为,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投标人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投标报价;(3)投标人之间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所谓投标报价,是指投标者向招标者出示的愿意付出的价格。标价一般来说应当以招标者提出的工程量化表作为计算的基础,并考虑中标率、投标企业的未来、竞争人数、竞争者投标条件等因素,在投标总额预算中加入适当百分比的利润形成。
2.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
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是指招标者与特定投标者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不正当手段从事私下交易,使公开招标投标流于形式,共同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包括其他投标者)的利益的行为。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行为主要表现为:(1)招标者故意泄露标底。即招标人有意向某一特定投标人透露其标底行为;(2)招标者私下启标泄露,即招标人在公开开标之前,私下开启投标人标书,并通告给尚未报送标书的投标人;(3)招标者故意引导促使某人中标。即招标人在要求投标人就其标书作澄清事实时,故意做引导性提问,以促成该投标人中标了;(4)招标实行差别对待,即招标在审查、评选标书时,对同样的标书实行差别对待,或者对不同的投标者实施差别对待;(5)招标者故意让不合格投标者中标。即招标者允许不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者参加投标,并让其中标;(6)投标者贿赂获密,即投标者通过贿赂手段,在公开开标之前,从招标者处获取投标者报价或其他投标条件的行为;(7)投标者给招标者标外补偿,即投标人有意与招标人商定,在公开投标时压低标价,中标后再给招标人以额外补偿;(8)招标者给投标者标外偿金。即招标者与某投标者商定,在公开投标时,故意抬高标价,使标价高于通常价,而致其他投标者上当吃亏。高价定标后,招标者按约定给故意抬高标价的投标者一定的偿金。
本罪属情节犯、只有情节严重的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实施了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采用卑劣手段串通投标的;多次实施串通投标行为的;给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造成恶劣的影响甚至国际影响的;等等。
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串通投标的行为会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但仍决意为之,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有的为了自己中标,而获取不法利益;有的为了排挤、陷害其他投标人;有的出于江湖义气;有的碍于情面;有的迷恋女色;等等,但无论动机如何,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串通投标罪与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该行为的情节严重与否,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否则不以犯罪论,对于何为情节严重,应当由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在认定情节严重与否时,应当考虑犯罪手段是否恶劣、是否屡教不改、行为的结果及社会影响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
本罪与贿赂罪牵连行为的认定
在行为人犯串通投标罪的同时,往往可能牵连犯有贿赂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罪名,如投标人贿赂招标人许以特定经济利益,诱使其泄露标底,或者招标人接受贿赂,泄露标底等商业秘密。由此可见,基于本罪特点,往往可能出现牵连犯罪的情况。对于此种牵连犯罪行为,因无法律的特别规定,应依法理,适用以一重罪处断为宜。
关于串通投标罪立案(追诉)标准在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有了新规定。四川刑事律师网专业刑事律师团队对这一条文进行了搜集整理
串通投标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
贵州省贵阳市
胡思跃,男,1987年5月15日出生,双学士学位,毕业于贵州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专职律师,瀛黔刑辩团队核心成员之一,主要专职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有组织犯罪及其他刑事案件的辩护和刑事申诉、控告案件的代理。2012年7月毕业后,先后在贵州谋道律师事务所、贵州省某某区人民法院(实习)、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实习)、贵州省某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期间,主要从事职务犯罪侦查、公诉工作,共计办理刑事案件420余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办案经验。2019年4月从贵州省某县检察院辞职后开始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始终践行有效辩护,积极协助司法机关化解社会矛盾,其间,成功案件取得撤销案件,不批捕、不起诉,缓刑,改判减轻处罚、免予刑事处罚30余件。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
贵州省贵阳市
马子伟,男,汉族,1976年7月出生,贵州绥阳人,中共党员 【工作简历】 1997年至2003年某地检察院反贪、侦监、民行部门工作 2003年至2014年 云南德和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2015年 云南义声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副主任 2015年11月至2023年4月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 2023年5月至今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合规战略中心主任 【学校】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EMBA(160班)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1届) 【社会职务】 北京新世纪跨国公司研究所副所长 北京市东城区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家 数字瀛和全国合规专业委员会主任 公安部全国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 中合合规研究院副院长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监督员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涉法涉诉专家律师 贵州省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家人员 贵阳市政法委专家委员会委员 贵阳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家 贵阳市南明区、云岩区、白云区、乌当区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家 贵州省金融消费纠纷调处中心特约调解员委员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校外导师 贵州财经大学法律硕士校外合作导师 【团队业务】 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商事诉讼、公司合规体系建设、公司治理、商事犯罪辩护 【专业擅长】 公司合规治理、高管刑事风险防范、商事犯罪刑事辩护
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南充市
个人简介:李轩凌,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九三学社社员,政协第七届南充市顺庆区委员会委员,法学学士学位,2014年从事律师至今,办理各类刑事数百件,潜心钻研刑事辩护工作,致力于为各单位、个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刑事辩护、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等服务。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钟灵柔,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骨干律师,经济犯罪法律业务部秘书长,四川现代职业学院兼职教师,四川师范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从事刑事案件辩护、刑事合规案件,执业以来参与办理多件职务案件、涉黑涉恶案件以及经济案件,其中部分案件取得了不起诉或缓刑的优良结果,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权益,并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也勤于思考,善于总结,在刑事专业平台上发表了多篇专业文章,阅读量上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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