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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中“陪标”行为如何切割刑事责任?项目经理自首后能否争取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5-07-28 14:20:16

串通投标罪中“陪标”行为如何切割刑事责任?项目经理自首后能否争取不起诉?

串通投标罪中 “陪标” 行为切割刑事责任,需要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两方面入手。首先,要证明行为人在 “陪标” 行为中没有与其他投标人串通的主观故意,即行为人参与投标是出于自身的真实意愿,并非受他人指使或与他人合谋。可以通过收集行为人参与投标的相关证据,如投标文件的制作过程、成本核算依据等,证明其投标行为是独立进行的。其次,在客观行为上,要证明行为人没有实施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的行为,如没有约定中标价格、没有约定由某一投标人中标等。如果行为人只是按照正常的投标程序参与投标,没有与其他投标人进行任何串通行为,那么就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
项目经理自首后,能否争取不起诉,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节。如果项目经理在串通投标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涉案金额不大,情节显著轻微,且有自首情节,真诚悔罪,那么有可能争取不起诉。自首情节表明行为人有悔罪表现,司法机关在处理时会予以考虑。但如果案件情节严重,涉案金额巨大,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了重大损失,那么即使有自首情节,也很难争取到不起诉,不过可以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涉及的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处理建议
1)参与投标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坚决杜绝串通投标、陪标等违法犯罪行为。在投标过程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参与投标竞争,不得与其他投标人或招标人进行任何形式的串通。​
2)如果项目经理涉及串通投标行为,应在案发后及时向司法机关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表达悔罪态度。同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提供相关证据,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符合不起诉的条件,应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情节轻微,有自首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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