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有医院科室主任收受医药代表 “科研赞助费”,是否构成,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如果科室主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且其收受 “科研赞助费” 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为医药代表谋取了利益,那么就可能构成。国有医院属于事业单位,科室主任作为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通常会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在药品采购、使用等方面具有一定的职权和影响力,医药代表为了让自己的药品能够被医院更多地采购和使用,向其提供 “科研赞助费”,本质上是一种权钱交易,符合的构成要件。
如果能够证明款项用于科室开支,也不能完全免责。虽然款项用于科室开支在一定程度上表明行为人没有将财物据为己有,但这并不能改变其收受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性质。的构成并不要求行为人将收受的财物归个人所有,只要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了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就可能构成犯罪。不过,款项用于科室开支可以作为一个量刑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可能会对行为人从轻处罚。
一、涉及的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至第三条,对的数额标准和情节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处理建议
1)国有医院科室主任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坚决抵制各种形式的贿赂行为,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任何名义的财物。在涉及科研赞助等事项时,要通过正规渠道进行,确保赞助行为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2)如果已经收受了 “科研赞助费”,应及时向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说明情况,主动退缴相关款项,配合调查,争取从轻处理。同时,保存好能够证明款项用于科室开支的证据,如费用支出凭证、科室成员证言等,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予以提供,以争取在量刑时获得有利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