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巴中地区,以数字藏品为幌子实施 “拉人头” 行为是否构成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需严格依据规定,罪构成要件角度进行严谨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若相关行为人以发展下线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核心依据,通过欺诈性宣传、利益诱惑甚至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诱导参与者持续发展新成员,并借此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与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实质性触犯法律红线,依法应被认定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将面临相应刑事法律责任的严厉追究。
一、涉及的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
2)判断是否构成该罪,关键看是否存在 “拉人头”、“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 等特征。
二、处理建议
1)如果发现有人用数字藏品拉人头疑似传销,要提高警惕,不要参与其中,避免自身权益受到损害。
2)如果已经参与,应尽快退出,并收集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宣传资料等,以备后续可能的维权或配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