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与我们联系

开启专业对话

【优秀案例】T某涉嫌串通投标罪,望之辩伍贤钊律师为其辩护,获逮捕后取保候审,一审获缓刑

发布时间:2025-07-09 13:37:27 浏览:6092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5年76号

一、基本案情

T某是某上市公司营销副总经理,其应相关部门领导及人员的要求,配合在某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围标串标,相关人员商定好投标报价、中标主体等内容后,T某通过安排团队成员联系了A公司并制作投标材料为项目投标,项目标的额为800余万元,后案发,T某及相关人员均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办案过程

T某家属在找到辩护律师进行沟通时,T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已被检察机关决定逮捕,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通过会见T某,向其了解案件主要情况,进行法律辅导、心理疏导后认为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会见后便整理制作取保候审申请书提交给公安机关,同时向检察机关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书面申请,成功为T某争取到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结果。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通过仔细阅卷,在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时提出T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建议人民法院对其宣告缓刑,庭后辩护律师向法庭提交了详细的书面辩护词及类案检索报告,最终法院作出判处T某犯串通投标罪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的判决。

三、辩护意见

(一)T某所涉嫌的罪名是串通投标罪,其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

(二)T某并非本案的犯意提起者,对于串通投标行为也不起组织、决定或策划作用,其仅是按照相关人员的要求,配合其取得涉案项目的分包权,因此T某在本案中只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在共同犯罪中依法属于从犯,且其本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

(三)从获利方面看,T某本人也没有因为本案获得过任何非法利益。

(四)从社会危害来看,由于涉案项目在悦轩公司中标后及时流标、废标,且招标人已重新完成招投标工作并顺利交付施工,并未对招标人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的实质性损失,本案串通投标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不大。

(五)T某本人是初犯、偶犯,其基于维护公司利益而并非是为了谋取私人利益而实施串通投标行为,其本人主观恶性小,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其经过本案已充分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已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也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六)T某到案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开展案件办理工作,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在取保候审后也能在办案机关传唤时及时到案配合调查,同时能够预缴罚金,具有悔罪表现。

(七)对T某宣告缓刑,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刑事政策精神。

(八)辩护人提供的类案检索报告中,对于类似本案中T某的情形,在全国范围以及广西区内均有适用缓刑的生效判例,对T某宣告缓刑,符合同案同判的精神及原则。

(九)目前在招投标领域,围标串标的行为具有偶发性,行为人常常在无意间即有可能触犯该罪名。恳请法庭能够综合考虑到T某的个人、家庭情况和未来发展的潜力以及我国目前招投标领域的实际情况,能够对其从宽处罚。

四、办案结果

T某被检察机关决定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及被法院判决T某犯串通投标罪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五、办案心得

本案的成功办理,是精准把握案件核心、灵活运用法律策略、并深刻理解刑事政策的结果。主要有以下几点体会:

第一、“黄金救援期”的精准把握是基础。

当事人在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家属才委托辩护律师。时间紧迫,辩护律师第一时间安排会见,不仅了解案情,更迅速评估了羁押必要性。基于对串通投标罪刑罚特点(法定刑较轻)及T某具体情节(从犯、无获利、危害有限等)的准确判断,辩护律师果断、同步地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并向检察机关提交详实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这要求律师对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有深刻理解,并能高效组织材料,抓住稍纵即逝的时机,最终成功实现了强制措施的变更,为后续辩护奠定了良好基础,也最大程度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

第二、“缓刑适用”的体系化论证是关键。

一审阶段,辩护律师的核心目标是争取缓刑。这并非简单提出请求,而是围绕缓刑的法定条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风险、社区影响)进行了全方位、体系化的论证。

第三、、“类案检索”是提升辩护说服力的利器。

在本案中,《类案检索报告》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不再是简单的案例堆砌,而是针对T某的核心情节(职位、作用、危害后果、悔罪表现等),在全国及广西区内精准检索、筛选出具有高度可比性的生效缓刑判例。这为法官提供了直观、有力的参考,有效消除了对适用缓刑的疑虑,体现了律师工作的精细化与专业性,也是响应最高人民法院推动“类案同判”要求的积极实践。

第四、理解行业背景与政策导向。

辩护律师注意到,在招投标领域,部分从业者法律意识相对薄弱,有时在“行业潜规则”或上级要求下,可能在不经意间触犯法律。辩护中,辩护律师恳请法庭在依法裁判的同时,关注这一行业背景的复杂性,以及T某作为企业高管其行为动机(非个人牟利)和未来发展的潜力,体现了辩护工作对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追求。

第五、高效的沟通协作与细节管理。

通过及时会见、高效提交法律文书,到庭前充分准备、庭审精准表达、庭后提交详实书面辩护意见,整个办案过程环环相扣,注重细节。与办案机关保持专业、理性的沟通,及时响应各项程序要求(如传唤到案、预缴罚金),展现了当事人及辩护律师的配合态度和责任心,也为争取良好结果创造了有利条件。

综上所述,本案能取得当事人满意的结果,是法律专业能力(精准定性、程序把握、缓刑论证)、策略运用能力(黄金救援、类案检索)以及对刑事政策、行业背景深刻理解的综合体现。它再次证明,即使在当事人已被逮捕的困境下,通过专业、细致、不懈的努力,依然能够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最优化的辩护效果——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最终获得缓刑判决,让当事人在承担应有责任的同时,得以回归社会、重启生活。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