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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L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望之辩伍贤钊律师为其辩护,获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6-01-31 18:07:57 浏览:2544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6年019号

一、基本案情

L某在明知上线让其注册闲鱼商铺并提供支付宝账户用于收取、转移犯罪所得资金,仍注册闲鱼商铺上架虚假商品,并提供本人支付宝账户予以收取并帮助转移至上线指定的账户,其中涉及电信诈骗的金额约为14917元,通过L某的支付宝账户帮助转移的金额为8400元。

二、办案过程

L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找到辩护律师进行沟通时,根据向L某了解到的案件主要情况,辩护律师认为L某的行为不一定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可能是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且辩护律师注意到在2025年8月25日由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掩隐罪特别规定了从宽处罚条款,当即认为本案具有较大的不起诉辩护空间。

由于接受L某委托是周五,且下周一即需要陪同其从广西南宁到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报道,因此在接受委托后立刻与办案单位沟通,通过异地阅卷的方式取得案件全部证据材料,利用周末形成了详细的书面材料对其行为性质进行论述,随即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不起诉的书面法律意见,并当面与承办检察官沟通达成一致意见,通过公安机关协助联系到被害人,先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帮助L某取得被害人谅解这一新的量刑情节,最终使L某获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这一结果不仅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准把握,也印证了辩护策略在证据梳理、法律适用与程序衔接上的有效性。

三、辩护意见

我们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辩护意见简化如下:

一、从本案的基本事实来看,在本案中L某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且具有从犯、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等从宽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不判处刑罚或免于刑事处罚,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形。

(一)L某仅提供了支付宝账号给上线使用,并且按照其指示转账给指定账户,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依法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二)L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三)L某本人自愿认罪认罚,且愿意积极配合检察机关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且同时具备自首、从犯、积极退赃、退赔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

(四)L某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也愿意将违法所得款项全额退出至司法机关,其主观上真诚悔罪的认罪态度,且能够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开展案件办理工作,在取保候审后也能在办案机关传唤时及时到案配合调查,具有悔罪表现。

(五)L某仅帮助上线转过一笔犯罪所得款,犯罪数额仅为8400元,未获得非法获利,其犯罪情节轻微,恳请检察机关对其从宽处理。

(六)本案嫌疑人L某是初犯、偶犯,结合其犯罪动机及目的来看,其本人主观恶性小。

(七)辩护人通过检索发现,类似于本案L某的行为,但犯罪数额及非法获利均高于L某的情形,当地检察机关也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为统一司法裁判尺度,恳请检察机关也对L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人民检察院对L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符合现行刑事司法政策的精神及要求。

四、办案结果

L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终获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五、办案心得

回顾本案的办理过程,我深切体会到刑事辩护不仅是法律技术的运用,更是对案件细节的把握、对司法政策的理解以及对当事人命运的负责。本案中,通过细致审查案件事实、及时跟进司法解释动态,我们敏锐地意识到L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且具备多个法定、酌定从宽情节,这为不起诉奠定了基础。

办案节奏十分紧凑,从接受委托到跨省陪同报到,时间仅有三天。我们迅速启动异地阅卷,利用周末完成法律意见的撰写与提交,体现了刑辩工作中“时间也是辩护资源”的现实。在与检察官沟通时,我们并未局限于法律条文的争辩,而是将重点放在L某的主观恶性、行为后果、社会危害性以及其自愿退赔、取得谅解等悔罪表现上,推动检察官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作出更具温度的决定。

本案的另一关键,在于我们主动协助当事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经济损失的挽回与谅解书的取得,不仅为L某争取了从宽处理的实质情节,也真正实现了修复社会关系、化解矛盾的司法效果。这让我更坚信,刑事辩护不应止于“对抗”,而应致力于“化解”,在依法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同时,也助力司法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最后,作为一名刑辩律师,我始终提醒自己:每一个案件背后都是一个人、一个家庭。律师的专业判断、细致工作和真诚沟通,往往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好的出路。本案的不起诉结果,是对法律正确适用的印证,也是对辩护工作价值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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