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与我们联系

开启专业对话

【优秀案例】X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望之辩伍贤钊律师为其辩护,成功助力其获取保候审

发布时间:2025-12-26 10:33:32 浏览:1938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6年001号

一、基本案情

L某了解到X某有渠道购买到一种名为“Y仔”的毒品(主要成分为尼美西泮)便主动询问其是否能帮忙购买毒品,X某作为中间人联系上游卖家代为购买,因上游卖家被抓获而案发。X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并明确表示愿意退出全部违法犯罪所得,悔罪态度诚恳。

二、办案过程

在接受X某家属委托后,即前往看守所会见X某并向其了解主要案件事实、办案机关提审情况以及其生活情况等方面的内容并传递了家属的关心问候,根据X某所陈述的案件事实,辩护律师认为本案X某即使构成犯罪,由于其代购的毒品数量及次数少,犯罪情节请问,且X某是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对其取保候审不会导致新的犯罪或对案件证据进行破坏,不具备社会危害性,随即向某县人民检察院提交建议对X某不予逮捕的书面法律意见,并与承办检察官通过电话沟通的方式交换了意见。

  • 辩护意见

我们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辩护意见简化如下:

  • 行为性质与后果轻微。X某仅是为他人少量代购用于吸食的毒品,在交易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所涉毒品未流入社会扩散,本人获利极少,社会危害性小。
  • X某具有自首、积极认罪悔罪、积极退赃退赔等从宽处罚情节。X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说明情况,自愿认罪认罚,并表示愿意退缴违法所得,具有法定的从宽情节。
  • X某身体状况需要治疗,X某近期身受重伤尚在康复,并患有需持续治疗的疾病,不适宜继续羁押。采取非羁押措施有利于其进行必要医疗,彰显司法人道关怀。
  • 无社会危险性,符合政策:X某系初犯,有固定住所,本案证据已固定,无逃跑或干扰办案风险。对他不予羁押,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也是践行“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的具体体现。

四、办案结果

X某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并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 办案心得

第一,精准把握案件性质是辩护工作的基础。本案中,X某的行为在法律上虽有可责之处,但其作为“代购中间人”的角色、微少的涉案数量、未造成扩散性危害的后果,共同反映了“犯罪情节轻微”这一核心特征。在我国对毒品犯罪零容忍的刑事政策下,客观、准确地将X某的行为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定位,是后续为其所有从宽辩护主张奠定事实与法律基石。

第二,全面挖掘并整合从宽情节是取得效果的关键。由于单一的从轻情节往往从宽幅度有限,在本案中,我们系统梳理了“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构成的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体现的悔罪态度、“愿意退赃”弥补社会关系的实际行动以及其重伤未愈需治疗的特殊身体状况等方面的事实。将这些法定、酌定从宽情节进行有机整合、集中呈现,有力地塑造了嫌疑人社会危险性极低、无羁押必要性的完整形象,使辩护意见更具说服力。

第三,将个案辩护融入司法政策导向能提升说服维度。我们并未局限于就案论案,而是主动将本案情节与“少捕慎诉慎押”、“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相对接。通过论证对X某此类轻微犯罪、认罪悔罪的初犯采取非羁押措施,正是践行政策精神、节约司法资源、促进社会和谐的具体体现,使辩护意见获得了更宏观的司法价值层面的支持,更容易被办案机关采纳。

第四,有效沟通与专业文书同等重要。在形成书面法律意见的同时,与检察机关进行及时、理性、专业的沟通至关重要,通过清晰传达当事人认罪悔罪的意愿、解释其身体状况的特殊性、阐明无社会危险性的依据,能够帮助办案人员更全面、高效地理解辩护观点,消除疑虑,形成良性互动。

最终,本案的成功取保候审,是事实、法律、政策与人性化考量共同作用的结果。它让我们看到,刑事辩护不仅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利器,也是推动司法政策精准落地、促进个案公平正义的积极力量。作为律师,我们应始终秉持专业与良知,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为每一个案件寻求最合理、最富有人文关怀的处理方案。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