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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W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一案,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明月律师为其辩护,获不起诉结果

发布时间:2025-10-16 17:31:45 浏览:1455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5年93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

罪名:串通投标罪

结果:不起诉

亮点:逐步推进式辩护

焦点“行政违规”与“刑事犯罪”界限;是否造成实质性的法益损害后果

二、案情简介

W某系Z公司驻某市办事处负责人,该办事处主要以对外出借资质营利。2020年至2023年期间,涉及围串标项目十余件,涉案金额高达1亿余元。2024年Z公司被举报,中央签批整体调查,本案案发。2024年6月,W某被依法刑事拘留。

三、办案思路

在侦查阶段,辩护人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和《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但未能成功为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

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对所有项目进行了系统梳理与归类,将其划分为三大类别:仅出借资质、存在围标但未串标、除陪标公司外无其他投标人。在此基础上,辩护人通过提交《法律意见书》,论证上述项目仅存在出借资质的行政违规行为,或者并未实际损害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不符合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不具有刑事可罚性。

经过三轮沟通,成功将项目数量从10余件降至1件,涉案金额从1亿余元降至800余万元,有效降低了W某的社会危险性程度的认定。与此同时,辩护人提交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使得W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随后,辩护人将辩护重点聚焦于剩余的唯一项目。通过计算中标分数,提出虽然该项目存在串通报价的行为,但并未对评分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无罪辩护观点。

为了增大不起诉的概率,辩护人还提出,即便公诉人不认同无罪观点,也应当考虑W某属于职务行为,且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对W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最终,检察院对W某作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至此,在Z公司串通投标系列案件中,W某成为唯一获得不起诉结果的地区负责人。

四、办案结果

检察机关认定W某的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自首情节,决定对W某不起诉。

五、办案心得

一口吃不成个大胖子,扎实走好每一步,走着走着,春天就会来了……我称这种办案策略为“冷水煮青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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