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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W某被控盗窃罪,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 明月律师二审介入,获发回重审结果

发布时间:2026-03-20 10:50:18 浏览:1322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6年026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盗窃罪

结果: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亮点:二审介入,在有限辩护空间内精准破局;未开庭即获发回重审结果

焦点:《资产评估报告》的程序合法性与结论真实性;认定W参与盗窃10余匹马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封面语:

明月律师:

在“W某被控盗窃罪”一案中,面对一审认罪认罚、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的既定局面,你在二审阶段介入后,精准锁定突破口:一方面,通过制作可视化表格,清晰呈现评估报告所载信息与证人证言之间的核心矛盾,成功动摇了合议庭对关键证据的内心确信;另一方面,你针对部分盗窃事实明确提出“既遂后的参与行为不构成共犯”等法理观点,进一步瓦解了原审认定“W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事实基础。最终,二审法院在未开庭的情况下,径行以“部分事实认定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二、案情简介

F伙同W多次实施牲畜盗窃犯罪。二人通过事前踩点、事后销赃的方式,利用W的车辆运输赃物,先后盗窃牛X头、驴X头、马10余匹,涉案财物总价值达31万余元。F和W均自愿认罪认罚,一审法院依法判处W有期徒刑十年,判处F有期徒刑十一年两个月。一审判决宣告后,F表示服从判决;W则在看守所内自行书写上诉状提出上诉。

三、办案思路

明月律师介入案件时,W某已自行提交上诉状,上诉理由极为简洁,仅以“评估金额过高”“量刑过重”为由,结合家庭生活负担较重的情况,请求从轻处罚。

然而,30万元是法定“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起点,对应刑期为十年有期徒刑,一审在W认罪认罚的基础上,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已是该量刑区间的最低刑期。

鉴于W家境贫寒,明月律师破例为其开展“评估性阅卷”。阅卷时发现,一审两位辩护人多次申请重审鉴定、申请鉴定人出庭,但均未成功。这表明,此前辩护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价格虚高,致使一审法官认为无需通知鉴定人出庭,直接采纳了评估报告认定的金额。明月律师认为,推翻评估报告是将本案发回重审的重要突破口,而如何推翻鉴定报告则是本案最值得深入研究的方向。

此外,10余匹马的认定价值高达16万元,占涉案总额的半数以上。若能动摇与这10余匹马相关的事实认定,量刑即可大幅降低。明月律师发现,涉案二人对盗窃马匹的过程及分赃金额的供述前后存在矛盾:W始终稳定供述仅参与了运输和销赃环节,F在庭审中也作出了对W有利的陈述。这意味着10匹马对应的金额应从W的盗窃总金额中扣除,若该主张成立,即便新增一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W的刑期也完全可降至10年以下。基于此,明月律师决定承接本案,并及时向二审法院提交了补充上诉意见,核心内容如下:

(一)、一审认定W参与盗窃10余匹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F在庭审中明确供述“是自己将马拉到家后,让W帮忙送走”,该供述与W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证明W未参与盗窃实行行为。根据盗窃罪既遂理论,马匹被运至F家中时盗窃已完成,W的“运送”行为发生在既遂之后,系事后帮助,且无证据证明二人存在事前共谋,进而,W不构成盗窃10余匹马的共犯,相应金额应从盗窃金额中扣除……

(二)、涉案《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程序违法且采用的数据信息与被害人描述不符,不应作为认定盗窃金额的证据采信。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明确规定,评估必须进行现场调查。本案中,评估人员以赃物灭失为由,未作现场勘查,仅依据被害人单方陈述作出评估,程序违法。更值得注意的是,部分涉案牲畜在评估前已被扣押,完全具备勘查条件,但评估人未予核实。

另外,涉案评估报告还存在与被害人描述的被盗牲畜体重、体长等特征不符的情况,报告客观性存疑(详见《被盗财物汇总对比表》)……

四、办案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五、办案心得

我们必须站在裁判者的角度去审视证据,以裁判者的思维去挖掘痛点。尤其是在揭示某些起到决定性作用的“瑕疵证据”时,必须达到“法官想用,但真的没法用!”的程度,才有可能翻盘。否则,一切奋不顾身的呐喊,都毫无意义!所以,“以子之矛,攻子之盾”是办好刑事案子的灵丹妙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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