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6年025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
结果:当庭撤回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指控
亮点:
1.精准打击程序软肋: 辩护人紧扣《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评估方法适用错误”为突破口,明确指出在具备市场可比案例的情况下,不得越位采用成本法,成功动摇了指控的核心证据根基。
2.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通过对鉴定人发问,迫使其当庭承认“未勘验实物”的致命缺陷,揭示了鉴定意见缺乏实物基础的重大瑕疵。
3.釜底抽薪式的辩护: 将一起看似复杂的“低卖高买”行贿指控,拆解为价格认定体系的双重标准问题,逐一击破“低卖”与“高买”的证据链,最终迫使检察院当庭撤诉。
案件焦点:
本案的焦点在于,甲某与银行行长乙之间围绕同一辆汽车进行的“低卖高买”交易,以及逢年过节的礼金往来,其性质究竟是刑事犯罪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还是正常的民间交易与人情往来?核心争议点在于检察机关出具的《价格认定报告》是否合法、客观,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
封面语:
你承办的“甲某被控违法发放贷款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案,不仅实现了罪名的消减,更是对证据规则与程序正义的深刻践行。在行贿指控看似证据确凿的表象下,你敏锐察觉到《价格认定报告》在“方法适用”与“实物勘验”方面存在的根本性缺陷。面对鉴定意见,你并未止步于书面质证,而是通过申请鉴定人出庭,在法庭上展开了一场精妙的专业博弈。你以市场法推翻了成本法,用实物勘验的必要性击碎了数据的空中楼阁,最终让“低卖高买”的指控逻辑在“法庭发问环节”轰然倒塌。最终,机关当庭撤回了对甲某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指控。
二、案情简介
甲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借名贷款”“虚构贷款用途”致使银行损失上亿元,被指控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共犯;同时,甲某为获取贷款,主动接触某银行时任行长乙,通过“低卖高买”形式与乙进行车辆交易(甲某曾以27万元购得该车辆,后以20万元出售给乙,乙对车辆装修后,甲某又以41万元买回,经价格鉴定报告认定,该车辆价值19.5万元,最终认定行贿金额为18.4万元);此外,甲某还在年节期间向乙赠送礼金及茅台酒等财物,合计3万余元;在乙之子举办婚礼时,甲某赠送高额礼金1万元,因此被指控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三、办案过程
明月律师阅卷后发现,行长乙对甲某的行贿事实拒不认罪,导致证据仅有甲某的单一供述。在会见过程中,明月律师了解到甲某关于行贿金额的供述存在“诱供”情形,且卷宗中缺乏茅台酒真伪的相关鉴定报告。基于此,明月律师推测乙行长的辩护人在后续辩护中,针对甲某行贿部分大概率会作无罪辩护。因此,在审查起诉阶段,明月律师针对全部行贿事项逐一提出无罪法律意见,具体理由包括:相关行为属于正常人情往来;茅台礼品已灭失,导致具体金额无法确定;涉案汽车未进行现场勘查等,据此主张行贿罪证据不足,应作无罪处理。经多次沟通,检察机关最终撤掉两项行贿事实,起诉时仅剩“甲某通过低卖高买越野车变相行贿”的指控。
庭前会议中,明月律师指出车辆价格认定报告存在两大核心错误:其一,采用成本法评估车辆价格不当,根据规定,只有在市场法无法适用时,才可选用成本法或收益法。为佐证该观点,律师提交了从正规网站查询到的同款车型、相同年份、公里数相近的车辆拍卖记录,证实甲某向乙行长的车辆回购价属于正常市场价;其二,评估公司虽采用成本法计算,但缺乏该方法所需的核心数据资料,例如认定“低卖高买”时的车辆公里数信息来源不明等。上述意见成功推动合议庭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庭审时,鉴定人员提交了从4S店调取的公里数信息,以证明评估报告数据的真实性与合理性。明月律师则针对“车辆改装价格的认定方式”等问题对鉴定人展开充分发问,最终鉴定人当庭承认,因“未见到实物,无法认定改装后的价值”“现有价值系基于现有数据得出”,评估结论缺乏实物勘验基础。
明月律师进一步总结,公诉机关指控“低卖高买”的价格认定体系存在双重标准:一方面,评估报告认定车辆价值19.5万元,而甲某以20万元价格出售给乙行长,此价格属于正常范围,并非“低卖”;另一方面,关于“高买”,乙行长购买车辆后对其进行了整车装修,但评估公司未对装修后的车辆进行实体勘查,其采用成本法计算得出的车辆价值无法作为认定依据。因此,公诉机关主张甲某以40万元回购车辆属于“高买”缺乏事实支撑,相关指控不能成立。
最终,明月律师成功促使检察机关当庭撤回对甲某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指控。
四、办案结果
在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方面,检察院当庭撤回该罪名的指控;针对违法发放贷款罪,人民法院依法对甲某判处(掐期判)。
五、办案心得
此案启示我们:“刑罚如刀,贵在精准;证据如秤,重在均衡。”明月律师紧扣《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条关于方法适用顺序的规定,以市场法优先为纲,以实物勘验为本,使鉴定意见失去根基。恰如《荀子·君道》所言:“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唯有秉持专业敬畏、恪守程序正义,方能在毫厘之间守护公平底线。司法实践中的每一份鉴定意见,都应经得起逻辑推敲与实物检验;每一次法庭交锋,都是对证据规则的虔诚践行。本案中,对“低卖高买”的机械比对之所以被证伪,正是因为明月律师锚定方法论之本、恪守勘验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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