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冰冰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3-10-11
有两条罪名的,一般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也就是数罪并罚。数罪并罚的原则有:吸收原则,合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折中原则
【法律分析】
两个罪名的判决方法:
1、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外,应当在总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刑期,但最高刑期不得超过三年,最高刑期不得超过一年;
2、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刑期不得超过二十年;
3、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刑期不得超过二十五年;
4、若数罪中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必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暴力犯罪#公司高管犯罪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暴力犯罪#公司高管犯罪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侵犯财产及诈骗犯罪
#侵犯财产及诈骗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