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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对在押的人员的代管财物损坏,是否赔偿?

发布时间:2011-07-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人犯的财物要指定专人妥为保管,存放专用库房。除不可抗力外,代管的财物如有损坏、丢失,应当照价赔偿。不易保存的物品,应当交由人犯家属领回或者由办案机关酌情处置。


更多关于看守所知识请参见四川刑事律师网看守所专题: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224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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