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婧婷 严选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分别给予表扬、物质奖励:
(一)一贯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的;
(二)自觉维持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的; (三)爱护公物表现突出的。
对人犯的表扬,由看守干警决定;对人犯的物质奖励,由看守所所长批准。物质奖励只限于生活日用品、书籍和笔记本。
更多关于看守所知识请参见四川网看守所专题: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224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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