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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何种情况下,看守所的在押人员可以得到表扬或是物质奖励?

发布时间:2011-07-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分别给予表扬、物质奖励:
  (一)一贯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的;
  (二)自觉维持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的;  (三)爱护公物表现突出的。
  对人犯的表扬,由看守干警决定;对人犯的物质奖励,由看守所所长批准。物质奖励只限于生活日用品、书籍和笔记本。


更多关于看守所知识请参见四川刑事律师网看守所专题: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224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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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贯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的;
  (二)自觉维持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的;  (三)爱护公物表现突出的。
  对人犯的表扬,由看守干警决定;对人犯的物质奖励,由看守所所长批准。物质奖励只限于生活日用品、书籍和笔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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