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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提出抗诉的,二审可否直接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答复

发布时间:1996-03-19

 【颁布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发 文 号】 法函[1996]39号 
 【颁布时间】 1996.03.19
 【实施时间】 1996.03.19
 【效力属性】 有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高法[1996]13号《关于第一审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检察院抗诉,第二审可否直接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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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发 文 号】 法函[1996]39号 
 【颁布时间】 1996.03.19
 【实施时间】 1996.03.19
 【效力属性】 有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高法[1996]13号《关于第一审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检察院抗诉,第二审可否直接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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