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娜 严选律师
北京重光(天津)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咨询:我老公和别人合伙买了一辆大货车跑货运,平时管理主要由对方管理,但行驶证上写的是我老公的名字。上个月10号左右突然听说车子被高速交警检查出挂军牌,车子被扣。后来向高速公路交了逃缴的过路费等取回车子。但后来又说是这个事移交公安局处理。18号驾驶员被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0号公安局又拘留了我老公及他的合伙人。拘留通知书上写的是据61条涉嫌。我想问一下,既然已经补缴了相关费用为什么公安局还要立案?立案凭什么定性为诈骗罪?
四川网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党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而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首先,以您老公为车主的车子逃避缴纳过路费用,这是一个行为;其次车子挂假冒的军用牌号,是欺骗的行为。前者的处罚是追缴欠费,但是因为车子假冒军牌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虚构事实,从而达到了骗取过路费的目的,涉嫌数额较大,已经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罪名,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不因为当事人的意志而发生转移,走相应的公诉案件的程序。所以,公安机关对您老公的处理是于法有据的。更多相关知识,请参考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6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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