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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标准

发布时间:2011-07-13

     以危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各国社会实践中的多发、常见的犯罪之一,具有较大的危害性,因此,在各国的刑法中都有规定。在我国,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的发案率也呈现上升的趋势,对我国的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及社会的安定都构成严重的威胁。刑法分则第二章专章规定了危害公共安全罪,运用刑法同这类犯罪作斗争,是刑法的重要任务之一。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以外的其他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法条不可能对所有的使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全部作出规定,因此使用了一个盖然性条款。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有:以驾车撞人、以制、输坏血、病毒血、以在公共场所私设电网、以向人群开枪以及故意传播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有:

1、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以外的其他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但是如果是过失的,可以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法律规定: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59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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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危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各国社会实践中的多发、常见的犯罪之一,具有较大的危害性,因此,在各国的刑法中都有规定。在我国,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的发案率也呈现上升的趋势,对我国的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及社会的安定都构成严重的威胁。刑法分则第二章专章规定了危害公共安全罪,运用刑法同这类犯罪作斗争,是刑法的重要任务之一。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以外的其他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法条不可能对所有的使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全部作出规定,因此使用了一个盖然性条款。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有:以驾车撞人、以制、输坏血、病毒血、以在公共场所私设电网、以向人群开枪以及故意传播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有:

1、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以外的其他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但是如果是过失的,可以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法律规定: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59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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