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思跃 严选律师
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
贵州省贵阳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关于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的定性分歧较大。有学者认为在特定的场合拾得他人信用卡及密码,无须履行其他证明手续即取款或消费的,认定为侵占罪;拾得他人遗失于非特定场所的信用卡及密码,提款或消费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应作为民事违法行为处理。还有学者认为,行为人捡拾他人信用卡后,在自动提款机上取款的,应认定为;既在自动提款机上取款,又欺骗银行职员或特约商户职员骗取财产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所谓拾得信用卡并使用是指行为人捡拾了他人遗忘或丢失的真实、合法、有效的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信用卡不等于财物,拾得信用卡和密码也不等于就获得了信用卡上的资金或财物。信用卡只是一种记载资金或财物的载体,其自身并没有财产价值,要将信用卡转化为资金或财物就要有兑现的过程,履行特殊的手续。行为人在特定的场所拾得他人的信用卡和密码,如拾得他人遗留在ATM机上的信用卡,无须履行其他手续即可以取款,则构成侵占罪。我国发卡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都明确规定,信用卡只限于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行为人在非特定场所拾得信用卡并使用时,未经持卡人同意或授权,冒用他人身份使用信用卡进行取款、支付、消费等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构成信用卡的法律特征,应以本罪论处。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全部类型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经济犯罪#公司高管犯罪
#经济犯罪
#暴力犯罪
2024/05/09 18:28
2024/05/09 16:23
2024/05/09 16:15
2024/05/09 15:14
2024/05/09 15:10
2024/05/09 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