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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算构成偷税罪

发布时间:2011-07-13

简要案情:咨询人所在的公司用个人账户进行交易,现在员工向有关机关投诉涉嫌偷税,司法机关现在没有介入。问怎么办才不犯偷税罪。

四川刑事律师网律师解答: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偷税罪的本质是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在构成要件方面,要求偷税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税额程度才可构成偷税罪。因此,如果说咨询者所在的公司偷税达到法定的数额则构成偷税罪,反之则不构成。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义务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的法律、法规,采取伪造、隐瞒、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少列或者不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不缴已扣、已收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偷税罪是结果犯,它必须达到法定结果才能成立。 法定结果(即偷税罪成立的最低标准)有两个:其一,偷税数额达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其二,行为人因偷税受到两次行政处罚。这两点呈并列关系,行为人只要具备其中一点,即可构成偷税罪。第一点要求行为人既要达到“一万元”这一绝对数额标准,又要达到“百分之十”这一相对比例标准。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数额加比例”标准。
更多相关内容:

【刑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偷税 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字号】法发[1992]12号
【颁布时间】1992.03.16 【实施时间】1992.03.16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4240.html  
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字号】法释[2002]33号
【颁布时间】2002.11.05【实施时间】2002.11.07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4972.html  

四川刑事律师网亲办案例】
成都“逃税罪”第一人,成功使其免于刑事处罚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31298.html  
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达6千万,陈某、彭某获缓刑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869.html  
【偷税罪专题链接】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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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咨询人所在的公司用个人账户进行交易,现在员工向有关机关投诉涉嫌偷税,司法机关现在没有介入。问怎么办才不犯偷税罪。

四川刑事律师网律师解答: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偷税罪的本质是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在构成要件方面,要求偷税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税额程度才可构成偷税罪。因此,如果说咨询者所在的公司偷税达到法定的数额则构成偷税罪,反之则不构成。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义务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的法律、法规,采取伪造、隐瞒、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少列或者不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不缴已扣、已收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偷税罪是结果犯,它必须达到法定结果才能成立。 法定结果(即偷税罪成立的最低标准)有两个:其一,偷税数额达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其二,行为人因偷税受到两次行政处罚。这两点呈并列关系,行为人只要具备其中一点,即可构成偷税罪。第一点要求行为人既要达到“一万元”这一绝对数额标准,又要达到“百分之十”这一相对比例标准。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数额加比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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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偷税 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字号】法发[1992]12号
【颁布时间】1992.03.16 【实施时间】199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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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字号】法释[2002]33号
【颁布时间】2002.11.05【实施时间】2002.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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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达6千万,陈某、彭某获缓刑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869.html  
【偷税罪专题链接】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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