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璇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四川网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缓期执行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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