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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在绑架他人的犯罪中杀害被绑架人的是否负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11-07-13

    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绑架罪的犯罪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绑架行为的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不过,《刑法》第17条第2款又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刑法》第239条也规定,在绑架中,杀害被绑架人的,不另行定故意杀人罪,而是作为对绑架罪适用“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一个法定加重情节。这样,在司法实践中就出现了如下的问题: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在绑架他人的犯罪中杀害被绑架人的是否负刑事责任?如果负刑事责任,应以绑架罪还是以故意杀人罪定罪?
    如:被告人甲(1985年出生)和被告人乙(1987年出生)合谋后,于2000年6月的一天中午,将某中学学生王某骗至一偏僻处,向王某家人勒索现金3万元。在等待王某家人送现金期间,两被告人将王某杀害。本案中,甲为勒索钱财而绑架杀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而乙作案时不满16周岁,如何处理?
    在审查起诉时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乙的行为所触犯的罪名是绑架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绑架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乙无罪。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实质是由绑架和故意杀人两种行为构成。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对于乙的行为可以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根据罪数理论,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符合两个犯罪构成,是实质数罪,即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由于《刑法》第17条第2款未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绑架罪应负刑事责任,因此对乙不能以绑架罪定罪处罚。但该条款同时也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应负刑事责任,因此应以故意杀人罪来追究乙的刑事责任。这既不违背法律规定,又符合刑法理论。相反,如果不追究乙的刑事责任,则有讳背立法精神之嫌。因为绑架中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与一般的杀人行为并无本质区别,而且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其性质更为恶劣。同时,这样做也会鼓励行为人及潜在的犯罪人实施这种犯罪,不利于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刑罚目的的实现。
    这一解释也是符合我国有关司法解释精神的。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2月24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7条、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而严格依照《刑法》第17条的字面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奸淫幼女罪的是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显然最高人民法院对《刑法》第17第2款规定的“强奸”并没有理解为单纯的强奸罪,而是理解为强奸犯罪行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长会议纪要也是对此问题进行过讨论,认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并杀害他人的,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与我们对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解释基本上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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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绑架罪的犯罪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绑架行为的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不过,《刑法》第17条第2款又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刑法》第239条也规定,在绑架中,杀害被绑架人的,不另行定故意杀人罪,而是作为对绑架罪适用“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一个法定加重情节。这样,在司法实践中就出现了如下的问题: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在绑架他人的犯罪中杀害被绑架人的是否负刑事责任?如果负刑事责任,应以绑架罪还是以故意杀人罪定罪?
    如:被告人甲(1985年出生)和被告人乙(1987年出生)合谋后,于2000年6月的一天中午,将某中学学生王某骗至一偏僻处,向王某家人勒索现金3万元。在等待王某家人送现金期间,两被告人将王某杀害。本案中,甲为勒索钱财而绑架杀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而乙作案时不满16周岁,如何处理?
    在审查起诉时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乙的行为所触犯的罪名是绑架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绑架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乙无罪。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实质是由绑架和故意杀人两种行为构成。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对于乙的行为可以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根据罪数理论,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符合两个犯罪构成,是实质数罪,即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由于《刑法》第17条第2款未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绑架罪应负刑事责任,因此对乙不能以绑架罪定罪处罚。但该条款同时也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应负刑事责任,因此应以故意杀人罪来追究乙的刑事责任。这既不违背法律规定,又符合刑法理论。相反,如果不追究乙的刑事责任,则有讳背立法精神之嫌。因为绑架中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与一般的杀人行为并无本质区别,而且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其性质更为恶劣。同时,这样做也会鼓励行为人及潜在的犯罪人实施这种犯罪,不利于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刑罚目的的实现。
    这一解释也是符合我国有关司法解释精神的。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2月24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7条、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而严格依照《刑法》第17条的字面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奸淫幼女罪的是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显然最高人民法院对《刑法》第17第2款规定的“强奸”并没有理解为单纯的强奸罪,而是理解为强奸犯罪行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长会议纪要也是对此问题进行过讨论,认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并杀害他人的,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与我们对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解释基本上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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