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忠孙 严选律师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卓建忠赢律师团)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关键词:偷税罪,逃税罪,扣缴义务人,客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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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收代缴应纳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负有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扣缴义务人成立逃税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不缴、少缴已扣或者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1)扣缴义务人构成逃税罪以其已经代扣、代收税款为必要前提:扣缴义务人书面承诺代纳税人支付税款的,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
(2)扣缴义务人对多次实施逃税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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