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俞 严选律师
上海博和汉商(盐城)律师事务所 瀛动力刑辩团队
江苏省盐城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关键词:保险, 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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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中,人为加重损失的保险诈骗行为包括两种行为方式:作为和不作为。故意扩大保险事故的行为属于不作为方式,它既不是“夸大损失程度”的行为,也不是“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的行为,而是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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