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军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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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的规定,的犯罪单位被宣告破产、吊销执照或注销、撤销的,应对实施洗钱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规定,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关于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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