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思跃 严选律师
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
贵州省贵阳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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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部门实施洗钱行为的,该分支机构或者内设部门能成为的主体。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个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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