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伟麟 严选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四川网www.scxsls.com 为您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单位的成员以公司的名义实施洗钱行为,但是违法所得为个人所有的,不构成的单位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2024/05/08 11:09
2024/05/08 10:31
2024/05/06 19:04
2024/03/19 10:03
2024/03/19 10:03
2024/03/18 1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