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健 严选律师
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长沙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关键词:,敲诈勒索罪证据
中刑网律师为您解答:
根据我国第43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中通过严禁和威胁得到的证据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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