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伟军 严选律师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中刑网律师为您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侵犯财产及诈骗犯罪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侵犯财产及诈骗犯罪
#涉黑涉恶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经济犯罪#涉黑涉恶犯罪
#涉黑涉恶犯罪#侵犯财产及诈骗犯罪
2024/04/24 15:52
2024/02/29 15:52
2024/02/27 10:06
2024/02/20 15:29
2024/02/14 15:14
2024/02/01 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