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雄飞 严选律师
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
福建省厦门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四川网:1988 年 8 月 12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向他人出卖父辈、祖辈遗留下来的鸦片以及其他毒品如何适用法律的批复》指出:“帮助出卖的中介人,以共犯论处。”《禁毒决定解释》第 2 条第 4 款曾规定,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获利,均以的共犯论处。但司法实践中,居间介绍的情况比较复杂,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因此,《纪要》规: 定“明知他人实施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其实施的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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