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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抢劫毒品的处罚问题

发布时间:2011-07-13

四川刑事律师网:《纪要》规定盗窃、抢劫毒品的,分别以盗窃、抢劫罪定罪,但不计犯罪数额,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定罪量刑。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原来有关认定数额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5 条第( 8 )项“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的规定矛盾。毒品是违禁品,不允许交易,因而不宜在正式司法文件中确认其价格。但鉴于盗窃罪和抢劫罪都是侵犯财产的犯罪,盗抢财物的数额是量刑的重要依据,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可以适当参考当地毒品非法交易的价格计算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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