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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

发布时间:2011-07-13

毒品犯罪隐蔽性强,犯罪分子往往具有较充分的反侦查、反制裁准备, 因而在行为人拒不如实供述的情况下,极难取得证据有效证明其主观上明知行为对象系毒品,从而给毒品犯罪的认定带来困难。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两高一部毒品犯罪意见》规定了可以认定明知的一些具体情形。《纪要》在此基础上,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 2002 年 7 月《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5 条“关于走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故意的认定问题”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列举了可以认定被告人主观明知的具体情形。

作出这一规定,一是出于公民基于法律法规而产生的义务。行为人在进行与自身相关的有关行为时,有责任审查被委托、雇佣携带、运输或者交接的物品是否属违禁品,不然,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出于严惩毒品犯罪的需要。如果仅以行为人是否承认明知为标准,就难以认定毒品犯罪人的主观故意,严重影响惩治毒品犯罪活动。三是出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对明知问题已作过类似规定。如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 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7 年 5 月《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6 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 2002 年 7 月《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5 条,都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规定了明知的认定问题。四是出于国际公约对明知事项的规定。《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第 3 条第 1 款规定了各种毒品的故意犯罪,其中第 3 款规定:“构成本条第 1 款所列罪行的知情、故意或目的等要素,可根据客观事实情况加以判断。”我国签署和批准了该公约( 1990 年 11 月 11 日在我国生效)。此外,《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 5 条第 2 款、《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 28 条也有类似规定。五是出于国外和我国香港地区关于毒品犯罪明知规定的借鉴。

二至于判断是否明知,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判断是否明知应当以客观实际情况为依据。尽管明知是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对象是毒品的心理状态,但是判断被告人主观是否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是否承认,而应当综合考虑案件中的各种客观实际情况,依据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行为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和环境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及掌握相关知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二是用做推定前提的基础事实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证明。首先要查明行为人携带、运输的东西确实是毒品,同时行为人有反常行为表现。三是依照上述规定认定的明知,允许行为人提出反证加以推翻。由于推定明知不是以确凿证据证明的,而是根据基础事实与待证事实的常态联系,运用情理判断和逻辑推理得出的,有可能出现例外情况。如果行为人能做出合理解释,有证据证明确实受蒙骗,其辩解有事实依据或者合乎情理,就不能认定其明知是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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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隐蔽性强,犯罪分子往往具有较充分的反侦查、反制裁准备, 因而在行为人拒不如实供述的情况下,极难取得证据有效证明其主观上明知行为对象系毒品,从而给毒品犯罪的认定带来困难。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两高一部毒品犯罪意见》规定了可以认定明知的一些具体情形。《纪要》在此基础上,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 2002 年 7 月《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5 条“关于走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故意的认定问题”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列举了可以认定被告人主观明知的具体情形。

作出这一规定,一是出于公民基于法律法规而产生的义务。行为人在进行与自身相关的有关行为时,有责任审查被委托、雇佣携带、运输或者交接的物品是否属违禁品,不然,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出于严惩毒品犯罪的需要。如果仅以行为人是否承认明知为标准,就难以认定毒品犯罪人的主观故意,严重影响惩治毒品犯罪活动。三是出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对明知问题已作过类似规定。如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 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7 年 5 月《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6 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 2002 年 7 月《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5 条,都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规定了明知的认定问题。四是出于国际公约对明知事项的规定。《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第 3 条第 1 款规定了各种毒品的故意犯罪,其中第 3 款规定:“构成本条第 1 款所列罪行的知情、故意或目的等要素,可根据客观事实情况加以判断。”我国签署和批准了该公约( 1990 年 11 月 11 日在我国生效)。此外,《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 5 条第 2 款、《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 28 条也有类似规定。五是出于国外和我国香港地区关于毒品犯罪明知规定的借鉴。

二至于判断是否明知,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判断是否明知应当以客观实际情况为依据。尽管明知是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对象是毒品的心理状态,但是判断被告人主观是否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是否承认,而应当综合考虑案件中的各种客观实际情况,依据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行为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和环境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及掌握相关知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二是用做推定前提的基础事实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证明。首先要查明行为人携带、运输的东西确实是毒品,同时行为人有反常行为表现。三是依照上述规定认定的明知,允许行为人提出反证加以推翻。由于推定明知不是以确凿证据证明的,而是根据基础事实与待证事实的常态联系,运用情理判断和逻辑推理得出的,有可能出现例外情况。如果行为人能做出合理解释,有证据证明确实受蒙骗,其辩解有事实依据或者合乎情理,就不能认定其明知是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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