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5年25号
罪名:
结果:终止侦查
亮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焦点:是否存在犯罪的主观故意;是否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问题;
封面语:高中老师陈某在大学期间因为经济压力大,萌生了做微商的想法,通过销售减肥药来赚取生活费,却因减肥药中含有有毒成分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陈某委托山东周智律师事务所刑辩团队孙建华律师为其辩护,孙建华律师介入后认真阅卷,结合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深刻理解,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让陈某成功取得终止侦查的良好结果。
二、案情简介
陈某,女,21岁,2001年6月出生,住湖南省某小区,现在是一名高中老师,大学期间陈某经朋友李某介绍,在小红书APP和微信朋友圈贩卖减肥药,该减肥药被检查出含有有毒成分,陈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2年2月14日,被
三、办案过程
陈某被取保候审后,其来到山东周智律师事务所,委托事务所刑事业务部主任孙建华律师为陈某进行辩护。
孙建华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陈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与陈某沟通案情
孙建华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陈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案件承办过程中,孙建华律师多次联系陈某告知涉案情况及时反馈办案进度。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孙建华律师迅速组织周智刑辩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一、认定陈某犯罪主观故意、明知方面的证据欠缺
通过审查本案卷宗材料也可见,无论是主观言辞证据,还是客观证据,也并不能充分的证实陈某明知或应当知道自己所出售的减肥药中含有有毒成分,并未有充分的证据证实陈某具有主观犯罪的故意。
二、认定陈某所出售减肥药为毒品的证据事实不清
1.起诉意见书所指控陈某所销售减肥药来源事实不清
2.刘某(上游供货商)处扣押的减肥药并不完全都含有咖啡因、麻黄碱
3.涉案减肥药未有含量鉴定相关证据,是否应认定为毒品证据欠缺
三、陈某行为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险性较小
四、陈某系刚毕业大学生,对其从宽处罚符合相关司法精神
陈某平常表现一贯良好,其大学在读期间表现一直非常优异,多次获得奖学金;陈某2022年7月份大学毕业,现已成功考取教师资格证,目前为高中授课老师,所教学生成绩也较优秀,综合陈某的行为、造成的影响,以及陈某刚开始工作的客观事实,对其从宽处理也可以最大限度地体现最高检“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理念。
五、办案结果
日照市某区检察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陈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4年12月13日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为构成
六、办案心得
在法律的舞台上,每一次成功的辩护都是对正义的有力诠释。从接手这个案件的那一刻起,我便深知责任重大。当事人面对的是极其严重的走私、贩卖、
在与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沟通与交锋中,我坚守着法律的阵地,凭借专业知识和对证据规则的精准把握,逐一指出案件中的漏洞和问题。这并非易事,需要极大的耐心、勇气和智慧。但我深知,律师的职责就是在法律的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确保每一个司法程序都经得起事实和法律的检验。
当案件最终由检察院退回公安,并因证据不足对当事人终止侦查时,我感到了一种欣慰与自豪。欣慰的是,当事人得以摆脱莫须有的罪名,重获自由和清白;自豪的是,自己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在这场艰难的战役中发挥了关键作用,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公正。
这一过程也让我对法律职业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律师不仅仅是法律条文的机械运用者,更是公平正义的守护者、人权的捍卫者。我们要在复杂的法律程序和强大的公权力面前,保持独立、理性和客观,用法律的智慧和力量去平衡各方利益,追求真相和公正。
同时,这也提醒着我在未来的职业生涯中,要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深入研究每一个案件的细节,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影响案件结果的因素。法律是严谨的,证据是基石,只有以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才能在每一个案件中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辩护,为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这次经历将成为我职业生涯中的宝贵财富,激励着我在捍卫正义的道路上坚定不移地走下去,为更多的人点亮法律的明灯,让公平正义的阳光普照每一个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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