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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选举罪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发布时间:2011-07-13

    首先,要区分破坏选举罪与一般违反选举法行为的界限。由于构成本罪要具备“情节严重”的条件,因此,对于那些虽违反选举法,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以犯罪论处。这里的“情节严重”,一般是指破坏选举手段恶劣,后果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况。其次,要区分本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对于实践中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错计选票、遗失选举文件等行为,属于一般的工作失误,不能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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