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子伟 严选律师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
贵州省贵阳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四川网:《高检规则》第28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依法应当移送审查起诉同案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
例如,某市检察院在审查甲杀人案中,发现遗漏了依法应当移送审查起诉的同案犯罪嫌疑人乙。对此,检察院的处理应当是:应当建议公安机关对乙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如果符合起诉条件,可以直接将甲与乙一并提起公诉。当然,如果符合逮捕条件,还可以直接决定逮捕乙。《高检规则》第260条的规定,审查起诉部门经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参照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移送审查逮捕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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