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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逃跑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1-07-13

       四川刑事律师网:《高检规则》第273条规定,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潜逃或者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对潜逃犯罪嫌疑人可以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中止审查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决定。
  例如,某检察院对陈某、姚某共同诈骗一案审查起诉时,陈某潜逃。检察院的正确做法是:对陈某中止审查起诉,对姚某继续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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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如,某检察院对陈某、姚某共同诈骗一案审查起诉时,陈某潜逃。检察院的正确做法是:对陈某中止审查起诉,对姚某继续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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