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镜祥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四川网解答
根据《关于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第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上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开庭审理。对第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被告人上诉的案件,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需要开庭审理,或者具有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开庭审理情形的,以及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要是公开审理的案件,家属是可以旁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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