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凤阳 严选律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这种情形既有数额的要求,也有时间的要求,即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这里的“未还”,根据上述法释[1998]9号的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是指案发前未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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