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勇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9-02
(一)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的;
(三)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 存在矛盾的;
(四)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原裁判依据的主要事实被变更或撤销的;
(六)同一法律事实或相同法律关系在实体处理上出现了两个以上互相矛盾生效判决的;
(七)原裁判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足以影响裁判公正的;
(八)原裁判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九)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
(十)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十一)应当为原审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却未指定的;
(十二)辩护人未合法获得辩护权或者代理人未合法获得代理权,而生效裁判是在此辩护权或者代理权的基础上作出的;
(十三)刑事案件剥夺原审被告人辩护权的;
(十四)未经合法传唤或者所作传唤无效,以致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未能出庭而作出生效裁判的;
(十五)未能合法送达一审裁判文书而致当事人丧失上诉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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