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振中 严选律师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发布时间:2011-09-02
(一)申请主体不合格的;
(二)申请超过期限的;
(三)裁判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四)本级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已经基于该申请人的申请驳回申诉或再审申请的,或已经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过的;
(五)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未上诉而申请再审的,但本指南第四部分第(十四)、(十五)项所列情形除外;
(六)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
(七)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
(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九)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
(十)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和确定抚养关系的;
(十一)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
(十二)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其他不能申诉或申请再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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