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网:根据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634.html
【五年以下、量刑格】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基准刑为刑;数额为3万元的,基准刑为六个月,每增加3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8 000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基准刑为刑;数额为1.5万元的,基准刑为六个月,每增加8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五年以上量刑格】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20万元的,基准刑为五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5万元的,基准刑为五年,每增加2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公款20万元不退还的,基准刑为十年,每增加5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特定款项的重处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或挪用公款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重处10%。
详见:http://www.scxsls.com/zt2Temp_1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