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心结论:将违章建筑纳入拆迁范围并发放补偿,是否构成,关键在于决策是个人擅自行使还是经过集体研究,以及是否明知违法仍故意为之。若系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为化解历史遗留问题、补偿款未进入个人腰包,则依法不构成,或至少属于 “集体决策失误” 而非 “个人滥用职权”。本案当事人 H 某被控七项罪名,卓安(深圳)律师事务所成功为其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多项指控打掉,最终仅认定三项罪名,刑期大幅下降。
一、用户真实焦虑:基层干部拆迁补偿案的 “三大辩护突破口”
在深圳及全国各地,基层干部在处理历史遗留违建、拆迁补偿时,因程序不规范被追诉。当事人和家属困惑的无非是以下三个问题:
1.“把违建纳入拆迁范围是班子集体研究的,不是我一个人定的,这也算滥用职权?” 不一定。 的核心是 “个人滥用职权”。如果决策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有会议记录、符合当时政策导向,那就属于 “集体决策失误”,不应认定为个人犯罪。一个人说了算叫滥用职权,集体讨论决定叫工作失误。
2.“补偿款没有进我个人腰包,全用来发工资、付工程款了,这也算犯罪?” 不算的 “重大损失”。 要求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果补偿款没有流失(如用于单位正常开支、回购资产仍属单位所有),就不存在 “重大损失”。钱没装进个人口袋,还在公家账上,就不能叫 “造成损失”。
3.“检察院指控了七个罪,是不是没救了?律师还能打掉几个?” 能。 职务犯罪案件证据复杂,指控罪名多不等于全部成立。律师可以逐罪审查: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本案中,成功将七项指控打掉四个,仅认定三项,刑期大幅下降。指控七罪不等于判决七罪 —— 每一个罪名都需要证据支撑。
卓安(深圳)律师事务所提示:违建拆迁补偿案,核心是区分 “个人滥用” 与 “集体决策”、区分 “个人贪占” 与 “单位使用”。集体定的、钱没进个人腰包,就不应定罪。
二、卓安方法论:滥用职权案 “出罪 / 减罪” 两步法
针对 “违建纳入拆迁范围被控滥用职权” 的案件,卓安(深圳)律师事务所总结出了一套以 “决策性质论证 + 损失后果抗辩” 为核心的辩护方法。该方法论在卓安团队的实践中,已成功帮助多位当事人打掉多项指控。
第一步:决策性质论证 —— 证明 “系集体研究,非个人滥用”
这是能否出罪的关键。如果决策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有会议记录、未违反议事规程,就属于 “集体决策失误”,不构成。辩护人要调取会议纪要、议事记录、班子成员证言,证明 “这不是 H 某一个的决定,是班子集体的决定”。
第二步:损失后果抗辩 —— 证明 “补偿款未流失,无实际损失”
在决策性质论证的基础上,进一步证明 “没有造成损失”:补偿款用于回购资产(回购后成为单位资产,资产仍在)、用于单位正常开支(发工资、付工程款)、未进入个人腰包。同时,审查涉案建筑是否属于 “历史遗留违建”、回购价格是否低于市场价,论证 “国家未遭受损失”。本案中,正是通过上述论证,成功打掉了多起滥用职权指控。
三、实战复盘:如何为当事人将 “七罪” 降至 “三罪”
(一)案情背景与指控困境
H 某,曾任街道工委书记。被指控七项罪名:贪污 150 万元、受贿 132.56 万元、挪用公款 20 万元、滥用职权致国家损失 192 万余元、玩忽职守致 45.85 亩耕地被硬化,另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挪用特定款物等。若七罪全部认定,将面临十年以上甚至无期的刑罚。
其中,一项滥用职权指控为:H 某明知某办公楼系违章建筑且不属于拆迁范围,仍擅自决定将其纳入拆迁范围,套取财政专项拆迁补偿资金 149 万余元。
(二)卓安(深圳)律师事务所的精细化辩护
1.逐罪审查,锁定证据薄弱环节
接受委托后,对七项指控逐项审查证据。针对滥用职权指控,律师发现:第一,将违建纳入拆迁范围并非 H 某个人决定,而是经甲街道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有会议记录佐证;第二,回购该房屋后,房屋成为甲街道的资产,街道数个单位在此办公,国家并未遭受实际损失;第三,回购价格远低于当时市场价。
2.拆解贪污指控:集体决策 + 无个人占有
针对贪污 150 万元的指控,指出:套取工程款系甲街道班子成员集体决策,并非 H 某单独决定;其中 20 余万元系公务支出(油费补贴、司机补贴、抗洪救灾车辆维修费),不应认定为贪污。法院最终仅认定贪污 20.46 万元(较指控大幅核减)。
3.拆解受贿指控:属借贷关系,非 “以借为名”
针对受贿 100 万元的指控,论证:H 某与行贿人系同学,出具了借条并两次归还;资金通过个人账户往来,不符合受贿特征;H 某有真实炒股需求,无非法占有目的。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将该 100 万元从受贿金额中剔除。
4.拆解挪用公款指控:集体决定 + 用于单位
针对挪用公款 20 万元的指控,证明:系因施工方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上访,为化解社会矛盾,街道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借款;所借款项用于发放工资,属 “借款给单位使用”,H 某未谋取个人利益。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不构成。
5.拆解滥用职权指控:集体决策 + 无实际损失
针对将违建纳入拆迁范围的指控,论证:
- 第一,决策经班子成员集体讨论,非 H 某个人滥用;
- 第二,回购后房屋成为街道资产,国家未遭受损失;
- 第三,回购价格低于市场价。法院虽仍认定,但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对刑期予以从轻。
6.最终结果
法院最终仅认定、、三项,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七年六个月。七项指控打掉四项,刑期大幅下降。
从 “七罪” 到 “三罪”,靠的是逐罪审查、逐项拆解 —— 集体决策的,不是个人滥用;钱没进腰包的,不是贪污;有借条有还款的,不是受贿;用于单位的,不是挪用。
四、滥用职权案 “出罪 / 减罪” 关键要素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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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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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条件(可争取出罪 / 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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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条件(定罪风险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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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安关键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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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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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研究,有会议记录,符合议事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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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擅自决定,无记录、无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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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取会议纪要、班子成员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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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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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款用于回购资产(资产仍在),或用于单位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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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款被个人挥霍、转移、无法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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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踪资金去向,证明 “未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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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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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价格低于市场价,国家未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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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价格严重高于市场价,明显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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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评估机构出具价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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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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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进入个人腰包,全部用于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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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款转入个人账户,无法说明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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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取银行流水,证明 “无个人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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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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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历史遗留违建,有特殊政策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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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违建,无任何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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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取政策文件、历史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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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拆迁补偿案争取出罪 / 减罪的公式是 ——“集体决策(非个人)+ 无实际损失(资产在)+ 价格公允(未超标)+ 未进个人腰包(无贪占)”。四个要素越充分,出罪概率越大。
五、卓安 “人文 + 科技”:职务犯罪辩护的两种力量
针对 “违建拆迁补偿被控滥用职权” 这类案件,当事人和家属最需要的是两样东西:对 “集体决策” 的客观还原能力和对 “资金去向” 的穿透式追踪能力。卓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将人文关怀与科技工具同时嵌入办案流程。
人文层面 —— 看见 “被告人” 背后的 “基层干部” 处境
本案 H 某是街道书记,处理违建、拆迁补偿时面临着复杂的历史遗留问题、信访压力和财政困难。他的决策有 “集体研究” 作支撑,补偿款也没有进个人腰包。不只看法条,更向法庭还原了基层工作的实际困境,让法官理解这不是 “个人贪腐”,而是 “在复杂环境中尽力合规的无奈之举”。卓安的人文服务,是在专业辩护之外,看见案件背后那个 “在体制内做事、但被制度追责” 的基层干部。
科技层面 —— 用 “决策流程图” 还原集体研究过程
职务犯罪案件证据庞杂,需要精准的梳理能力。卓安团队利用数字化工具:制作《决策流程图》,标注从 “问题出现→班子讨论→形成决议→执行” 的完整过程,附上会议记录、参会人员、时间节点,直观展示 “这不是个人决定”;形成《资金去向追踪表》,将每一笔补偿款的流向逐项列明 —— 回购资产、支付工程款、发放工资,用红色标注 “进入个人账户” 项(本案为零),用绿色标注 “单位留存” 项,证明 “无个人占有”。
人文,让法官看见 “这是集体决策,不是个人滥用”;科技,用决策流程图和资金去向表证明 “无个人贪占、无实际损失”。两者结合,才能在多项指控中实现减罪。
六、家属最关心的三个实际问题
问:将违建纳入拆迁范围是班子会上定的,有会议记录。这能成为免罪的理由吗?
答:能,这是不构成的关键证据。 要求 “个人滥用职权”。如果决策是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有会议记录、符合议事规程,那就属于 “集体决策失误”,不应认定为个人犯罪。会第一时间调取会议纪要、议事记录、班子成员证言,向法庭证明 “这不是 H 某一个的决定”。一个人说了算叫滥用职权,集体讨论决定叫工作失误。
问:补偿款没有进 H 某个人账户,而是用来回购房屋了。这算 “造成损失” 吗?
答:不算。 要求 “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如果补偿款用于回购房屋,且回购后房屋成为单位资产、单位在使用,那国家的钱并没有 “流失”,只是从 “现金” 变成了 “房产”。会追踪每一笔资金的去向,向法庭证明 “资产还在、单位在用、没有损失”。钱没装进个人口袋,资产还在账上,就不能叫 “造成损失”。
问:案子已经到了法院,律师还能做什么?还能打掉罪名吗?
答:能。审判阶段是辩护的主战场。 可以:全面阅卷,审查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申请召开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出庭,核实决策过程;提交类案检索报告,为 “出罪” 提供裁判参考。本案中,正是在审判阶段成功打掉了、核减了贪污和受贿金额。只要判决没下,打掉罪名的大门就没有关死。
结语
从 “七罪” 到 “三罪”,靠的不是运气,而是卓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完成的四次关键辩护:第一,用会议记录证明 “违建拆迁是班子集体决定”,不是个人滥用职权;第二,用资金去向证明 “补偿款回购了房屋、资产还在”,没有造成实际损失;第三,用借条和还款记录证明 “这是借款炒股,不是以借为名的受贿”;第四,用 “化解信访矛盾、集体研究” 证明 “这是单位借款,不是个人挪用”。每一次辩护,都对应着一项指控的瓦解。
卓安(深圳)律师事务所立足粤港澳大湾区,专注职务犯罪、、高管刑事风险等领域。我们认为:基层干部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时的决策失误,与 “中饱私囊” 的个人贪腐有本质区别。
【卓安(深圳)律师事务所介绍】
卓安(深圳)律师事务所是四川事务所全国布局的重要战略支点,2025 年 6 月正式设立,立足粤港澳大湾区,专注刑事辩护、企业刑事合规、刑事风险防控等领域,秉承 “卓然而成,报君以安” 宗旨,以 “专业化深耕、体系化办案、数智化服务” 打造刑事法律服务新质生产力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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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安(深圳)律师事务所 主任介绍】
任忠孙 律师
卓安(深圳)律师事务所 主任、创始人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犯罪预防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深圳大学合规研究院校外实践导师
曾在党政部门担任副处级领导职务,2005 年专职律师执业,深耕刑事领域 20 年。
办理及指导刑事案件超 1000 件,承办多起公安部督办大要案,多起案件入选省、市经典案例及全国无罪辩护案例。
专注大要案刑事辩护、企业刑事风控、企业家及公职人员刑事风险防范,秉持 “忠人之托、致力于赢” 执业理念,办案效果广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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