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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的期限和执行

发布时间:2011-08-25

四川刑事律师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634.html

一、有期徒刑最低六个月,最高不超过十五年;
二、数罪并罚执行的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三、判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四、死缓执行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五、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详见亲办案例:http://www.scxsls.com/Caselist_144.html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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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四、死缓执行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五、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详见亲办案例:http://www.scxsls.com/Caselist_1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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