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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三款的理解?

发布时间:2011-08-24

四川刑事律师网: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犯前两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弄或者死刑。"对此,审判实践的经验是。

1."情节特别严重",通常是指下列几种情形:
(1)强奸妇女或奸淫幼女多人的。
(2)造成严重后果的,如引起受害人自杀的、精神失常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危害身心健康后果的。
(3)使用特别残酷的手段,对受害人肆意进行凌辱和严重摧残的。
(4)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民愤大的。

2."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是指在强奸过程中,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以及重伤后经治疗无效死亡的。
在处理强奸犯罪案件时,对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或者任意凌辱、草菅人命而重伤或者杀害被害人又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杀人罪的,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罚。

亲办案例http://www.scxsls.com/Caselist_1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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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情节特别严重",通常是指下列几种情形:
(1)强奸妇女或奸淫幼女多人的。
(2)造成严重后果的,如引起受害人自杀的、精神失常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危害身心健康后果的。
(3)使用特别残酷的手段,对受害人肆意进行凌辱和严重摧残的。
(4)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民愤大的。

2."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是指在强奸过程中,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以及重伤后经治疗无效死亡的。
在处理强奸犯罪案件时,对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或者任意凌辱、草菅人命而重伤或者杀害被害人又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杀人罪的,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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