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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和单位利用职务之便应如何理解?

发布时间:2011-08-19

四川刑事律师网为你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634.html  第三百五十五条 第三百五十六条 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规定

行为人提供毒品的行为必须利用了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即利用了自己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上述药品的职务或工作之 便利,如医生、药剂师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规定向吸毒的人提供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之合,如医生利用 自己熟悉药品库房的机会,深夜从库房盗取药品后或者将自己非法持有如祖传的、受赠的或者通过其他非法手段获得的毒品提供给 吸毒的人,则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非法持有毒品罪等论处。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提供,既可以发生在依法从事生 产、运输、管理、使用上述药品的过程中,也可以是在从事上述工作中事先截留在结束之后提供。
 

毒品犯罪专题: http://www.scxsls.com/zt2Temp_92.html

毒品犯罪亲办案例:http://www.scxsls.com/Zt2TList_94.html

四川省相关规定:

1、四川省禁毒条例(修正)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542.html

2、四川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7849.html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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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提供毒品的行为必须利用了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即利用了自己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上述药品的职务或工作之 便利,如医生、药剂师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规定向吸毒的人提供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之合,如医生利用 自己熟悉药品库房的机会,深夜从库房盗取药品后或者将自己非法持有如祖传的、受赠的或者通过其他非法手段获得的毒品提供给 吸毒的人,则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非法持有毒品罪等论处。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提供,既可以发生在依法从事生 产、运输、管理、使用上述药品的过程中,也可以是在从事上述工作中事先截留在结束之后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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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禁毒条例(修正)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542.html

2、四川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78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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