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卓妍 严选律师
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
辽宁省大连市
发布时间:2011-08-16
四川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 【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参见〕
《高法关于适用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高法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
《高检关于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修订刑法第十二条若干问题的通知》
《高检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
《高法、高检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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