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世军 严选律师
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徐州市
发布时间:2011-09-07
四川网为你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
额在5000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第19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或者,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才构成信用卡。
【相关链接】
立案标准:http://www.scxsls.com/a/20110906/52955.html
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http://www.scxsls.com/a/20110906/53011.html
信用卡诈骗罪辩护律师推荐: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201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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