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文科 严选律师
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郑州市
发布时间:2011-09-20
本罪的主体就招标人而言,是特殊主体,就投标人而言,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本罪属于,构成本罪的投标人或招标人都是共同犯罪的实行犯,行为人有可能有和之分,但不存在教唆犯和胁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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