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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罪团伙主要成员到没有犯罪行为——H某涉嫌串通投标案总结

发布时间:2023-09-26 15:51:14 浏览:1631次 案例二维码

案情简介

2011年,犯罪嫌疑人H某挂靠至武汉B公司担任挂靠项目负责人。2018-2019年期间,B公司参与投标J县中医院项目,犯罪嫌疑人H某按照B公司安排,前往招标代理机构送标书。2019年B公司的多位主要负责人、高管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J县公安机关抓获,并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其中包括犯罪嫌疑人H某。

后犯罪嫌疑人H某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查明案情,主动如实交待自己所掌握的全部案件情况。刘胜超律师积极与办案单位沟通,提供法律意见,最终于2020年8月18日,J县公安机关决定终止对犯罪嫌疑人H某 的侦查。

 

辩护意见

一、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H某某构成串通投标罪

(一)犯罪嫌疑人H某没有参与串通投标的客观行为

1、犯罪嫌疑人H某在整个涉案项目的投标过程中,仅仅只实施了“送标书”的行为。

2、犯罪嫌疑人H某不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

3、犯罪嫌疑人H某只是涉案投标项目的挂名项目经理,其既非招标人也不是投标人。

(二)犯罪嫌疑人H某不存在串通投标的主观故意

犯罪嫌疑人H某没有实质参与投标,没有因涉案工程非法获利,更没有为了串通投标给予他人不法利益其行为,

二、即使认为犯罪嫌疑人H某构成串通投标罪,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也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

1、犯罪嫌疑人H某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查明案情,主动如实交待自己所掌握的全部案件情况。

2、犯罪嫌疑人H某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都相对较小。

3、犯罪嫌疑人H某是家庭的支柱,且有未成年子女需要照顾。

4、犯罪嫌疑人H某一贯表现良好,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办案结果

2020年8月18日,J县公安机关采纳听取了辩护人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H某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决定对犯罪嫌疑人H某终止侦查。

 

办案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侦查阶段终止侦查的案件。侦查机关在立案时,即认定犯罪嫌疑人H某属于串通投标案件中的主要嫌疑人,对H某采取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在辩护人通过与犯罪嫌疑人H某会见了解案情后,与侦查机关积极沟通,并提交了书面法律意见。辩护人认为H某虽为涉案公司的项目经理,但并非公司的决策人员,对次此串通投标的过程全然不知,即在客观上H某不具有串通投标的行为,主观上也不具有串通投标的故意,同时H某积极配合调查,社会危险性和人生危险性极低,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辩护人通过自己专业能力得到了侦查机关的认可,不仅得到了犯罪嫌疑人的赞誉,还为侦查机关查清案件事实、理清案件证据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最终侦查机关在辩护人协助下,查明了H某的所有事实,对H某终止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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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罪团伙主要成员到没有犯罪行为——H某涉嫌串通投标案总结

发布时间:2023-09-26 15:51:14 浏览:1631次

案情简介

2011年,犯罪嫌疑人H某挂靠至武汉B公司担任挂靠项目负责人。2018-2019年期间,B公司参与投标J县中医院项目,犯罪嫌疑人H某按照B公司安排,前往招标代理机构送标书。2019年B公司的多位主要负责人、高管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J县公安机关抓获,并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其中包括犯罪嫌疑人H某。

后犯罪嫌疑人H某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查明案情,主动如实交待自己所掌握的全部案件情况。刘胜超律师积极与办案单位沟通,提供法律意见,最终于2020年8月18日,J县公安机关决定终止对犯罪嫌疑人H某 的侦查。

 

辩护意见

一、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H某某构成串通投标罪

(一)犯罪嫌疑人H某没有参与串通投标的客观行为

1、犯罪嫌疑人H某在整个涉案项目的投标过程中,仅仅只实施了“送标书”的行为。

2、犯罪嫌疑人H某不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

3、犯罪嫌疑人H某只是涉案投标项目的挂名项目经理,其既非招标人也不是投标人。

(二)犯罪嫌疑人H某不存在串通投标的主观故意

犯罪嫌疑人H某没有实质参与投标,没有因涉案工程非法获利,更没有为了串通投标给予他人不法利益其行为,

二、即使认为犯罪嫌疑人H某构成串通投标罪,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也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

1、犯罪嫌疑人H某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查明案情,主动如实交待自己所掌握的全部案件情况。

2、犯罪嫌疑人H某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都相对较小。

3、犯罪嫌疑人H某是家庭的支柱,且有未成年子女需要照顾。

4、犯罪嫌疑人H某一贯表现良好,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办案结果

2020年8月18日,J县公安机关采纳听取了辩护人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H某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决定对犯罪嫌疑人H某终止侦查。

 

办案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侦查阶段终止侦查的案件。侦查机关在立案时,即认定犯罪嫌疑人H某属于串通投标案件中的主要嫌疑人,对H某采取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在辩护人通过与犯罪嫌疑人H某会见了解案情后,与侦查机关积极沟通,并提交了书面法律意见。辩护人认为H某虽为涉案公司的项目经理,但并非公司的决策人员,对次此串通投标的过程全然不知,即在客观上H某不具有串通投标的行为,主观上也不具有串通投标的故意,同时H某积极配合调查,社会危险性和人生危险性极低,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辩护人通过自己专业能力得到了侦查机关的认可,不仅得到了犯罪嫌疑人的赞誉,还为侦查机关查清案件事实、理清案件证据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最终侦查机关在辩护人协助下,查明了H某的所有事实,对H某终止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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