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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所生利息应否计入挪用公款犯罪数额

发布时间:2011-09-27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贪污挪用公款所生利息应否计入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数额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复[1993]11号
【发布日期】1993.12.15
【执行日期】1993.12.15
【效力状况】现行生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明传〔93〕112号《关于贪污挪用银行库存款其所生利息是否计入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数额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贪污、挪用公款(包括银行库存款)后至案发前,被贪污、挪用公款所生利息是贪污、挪用公款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一部分,应作为被告人的非法所得,连同其贪污、挪用的公款一并依法追缴,但不作为贪污、挪用公款的犯罪数额计算。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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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复[1993]11号
【发布日期】1993.12.15
【执行日期】1993.12.15
【效力状况】现行生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明传〔93〕112号《关于贪污挪用银行库存款其所生利息是否计入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数额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贪污、挪用公款(包括银行库存款)后至案发前,被贪污、挪用公款所生利息是贪污、挪用公款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一部分,应作为被告人的非法所得,连同其贪污、挪用的公款一并依法追缴,但不作为贪污、挪用公款的犯罪数额计算。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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