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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敦促犯罪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1-08-11

关于敦促犯罪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索引号:430S00007/2011-00045     发布日期:2011-08-11

所属主题:公安    所属机构:公安部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为加大打击犯罪力度,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省公安机关正开展网上追逃“清网行动”,缉捕犯罪在逃人员。根据我国法律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为给予犯罪在逃人员一个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现通告如下:
    一、限令负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后逃跑的刑事被告人和服刑中逃跑的罪犯,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有关单位、组织投案自首。
    二、在限令期限内,负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后逃跑的刑事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限令期限内,服刑期间逃跑的罪犯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可以对其脱逃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三、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负案在逃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投案自首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负案在逃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投案自首的,视其犯罪性质和悔罪表现,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
    四、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动员、规劝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或者罪犯投案自首。在逃人员在家属、亲友规劝或者陪同下投案的,或者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话投案,本人随后到案,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依法均视为自首,按照上述政策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在本通告限令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司法机关将采取有力措施,将其缉捕归案,从严惩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窝藏、包庇在逃人员。凡为在逃人员通风报信,帮助伪造、毁灭犯罪证据,提供隐匿场所、交通工具、资助财物以及提供其他条件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特此通告。

 最高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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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430S00007/2011-00045     发布日期:2011-08-11

所属主题:公安    所属机构: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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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大打击犯罪力度,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省公安机关正开展网上追逃“清网行动”,缉捕犯罪在逃人员。根据我国法律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为给予犯罪在逃人员一个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现通告如下:
    一、限令负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后逃跑的刑事被告人和服刑中逃跑的罪犯,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有关单位、组织投案自首。
    二、在限令期限内,负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后逃跑的刑事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限令期限内,服刑期间逃跑的罪犯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可以对其脱逃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三、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负案在逃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投案自首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负案在逃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投案自首的,视其犯罪性质和悔罪表现,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
    四、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动员、规劝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或者罪犯投案自首。在逃人员在家属、亲友规劝或者陪同下投案的,或者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话投案,本人随后到案,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依法均视为自首,按照上述政策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在本通告限令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司法机关将采取有力措施,将其缉捕归案,从严惩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窝藏、包庇在逃人员。凡为在逃人员通风报信,帮助伪造、毁灭犯罪证据,提供隐匿场所、交通工具、资助财物以及提供其他条件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特此通告。

 最高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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