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安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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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或者;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更多详情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32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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